学校各部门:
根据辽财预[2019]383号《关于修订省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2019及以前年度财政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请务必于2020年12月15日前执行完毕。逾期未执行部分,视为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将由财政收回,同时核减学校下年度拨款额度。
二、2020年度财政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请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力争年底前执行完毕,执行进度拖延将对应核减学校下年度拨款额度。
三、需要清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财政批准的指定项目,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需要办理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政府采购程序务必于2020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毕。
四、请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对未执行项目尽快实施调研、论证、同资产处商讨采购计划。
五、财务处将通过企业微信发送《2019-2020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明细表》至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请注意查收。
财务处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