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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2015-04-01 14: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预算管理水平,增加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办学自主权,确保办学质量的稳步提升,根据《辽宁省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通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内部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及相关分析工作;组织二级院系预算编制工作和分析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下达预算经费定额分配方案;其他预算管理日常工作。各二级院系是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根据财务处下达的预算经费定额,做好本部门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第四条 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时,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筹考虑,保障内容各有侧重,合理安排。

第五条 优先保障的原则预算安排必须优先保障学院正常运转的资金要求。

第六条 择优排序的原则项目支出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认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结合学事业发展需要择优安排。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原则。预算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财务信息公开化原则学校各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向职工公布预算经费执行情况。

第九条二级院系在学校预算框架下独立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学校循序渐进适度下放财权。

第三章 经费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条 学校经费预算采用“零基预算”,定额定项基础加专项评审等办法。

第十一条学校综合预算。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结合学校实际收支,由学校各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务处审核初定,经校长审定,党委会批准,向职代会报告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党政科研、教辅、校园管理中心、学术机构预算。采用“零基预算”和定额、定项等方法,由部门申报,分管校长审查,财务处核定,报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后勤集团经费预算。由部门编制收支预算,分管校长审查,财务处审定,报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省团校、医院预算由部门编制收支预算,经分管校长审查,财务处审核初定,校长审定,报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二级院系预算。学校根据年度财力以及教学发展需要框定教学院系经费总量。

第十六条 教学院系经费包括教学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招生就业经费、学生事务经费、教学运行经费、机动费等。

第十七条 教学建设经费包括学科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经费、图书信息建设经费五大项,学校根据教学建设需要,每年分别划出五项经费定量,其中60%作为基础建设经费,直接下拨到各院系,40%作为以奖代补经费,下拨到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基础建设经费按各院系学科、专业、课程、实习实践、图书信息等的具体情况由财务处分配,以奖代补经费由各部门提出立项,报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项目库,各职能部门组织包括专业学术委员、校内外专家等进行项目评审,评审时要考虑该部门上级已拨同项目专款情况,确定项目和金额,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由财务处划拨给各院系。

第十九条 学校除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原则上校内津贴全部下拨到各院系,包括年度津贴、聘期津贴、责任津贴、年度绩效津贴、超课时酬金、班主任辅导员津贴和就业津贴等。其中年度津贴、聘期津贴、责任津贴按《沈阳工程学院院内绩效津贴分配管理办法》和校内确定的各项津贴基数分配,由人事处、组织部等职能部门核定,财务处下拨到各院系;年度绩效津贴由人事处核定,财务处下拨到各院系;超课时酬金由教务处依据教师年度实际工作量进行测算,人事处审核后,财务处下拨到各院系;班主任辅导员津贴由学生处依据班主任辅导员人数和学校相关规定核算,人事处核定,财务处下拨到各院系;就业岗位津贴,按定员定额,由人事处核定,财务处下拨到各院系。人员经费二级院系按规定可在院系内进行二次分配,但须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招生就业经费按定额划出总量,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就业经费管理办法》计算各院系招生就业经费,报财务处备案后直接下拨到各院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事务经费,学校按学生人数划出总量后,按各院系学生人数采取定额办法、下拨到各职能部门和院系。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教学机动经费,用以解决未能预测的特殊教学资金要求,机动费由财务处核定,教学副校长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教学运行经费包括实习实训费、毕业设计费、维修(护)费、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办公费及其他费用。全部教学经费减去上述经费后为教学运行经费总量。在教学经费总量中,15%作为公共基础课教学运行经费,以系部职工人数(或课时总量)作为基数由财务处分配。两课建设经费依据学生数,采取定额方法分配,除上述两项外,余下部分为非公共基础教学运行经费,按各院系生均财政拨款折算人数分配。此经费除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须按规定额度使用外,其他可由各院系调剂使用但需编制预算报财务处备案。招待费各公共基础系部5000元;各院长:3000元+教职工*30+学生数*5;差旅费:教师数*1000元;办公费、邮电费:教师数*300(电话费问题)。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经费预算由研究生部依据相关文件和学生人数编制,由分管校长审查,财务处审核初定,经校长审定,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预算指专项设备购置、专项维修、专项教学等经费预算,由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后,报财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建立学校专项经费项目库,由相关职能部组织评审确定,经校长审定,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经费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预算一经确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追加支出预算,规定的支出预算项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七条 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由各部门班子集体决策,提出书面报告,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审批,经校长或党委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院系可调剂经费的使用应不影响正常教学和实习实训等工作的进行,要定期(月底)或不定期向教职工公布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教学经费中,教学建设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教学运行经费结余50%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50%由学校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40%以奖代补经费结余由学校统筹安排,学校其他部门经费结余由学校统筹安排(办公定额部分除外)。

第三十条各部门经费使用必须按《沈阳工程学院经济责实施细则》要求,实行“一支笔”,签字人必须明确自己的经济责任,对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第三十一条 预算经费审批权限执行《沈阳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修订)》。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支出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审计处对学校预算经费使用进行核算监督并控制预算指标,财务处有权拒绝处理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法规事项,学校审计处要定期核查各二级院系预算经费使用情况,对二级院系要进行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严禁巧立名目,违规使用预算经费。

第三十四条 每年年终,财务处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经费和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审批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各二级院系应设专职报销人员,负责本院系的预算申报、对账等工作,要充分利用公务卡功效,财务处要对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预算收入的完成,凡11月底学生学费收缴率低于应缴学费95%的部门其部门当年全部预算经费按实缴学费与应缴学费比例下拨,当年预算经费不足,从下年预算经费中扣回。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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