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汽车(不含租车)、轮船(不含旅游船),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职务\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
厅局级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五条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可以凭据报销。
第六条临时出国人员可乘坐飞机,凭国际机票报销。
第七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工作人员省内(不含大连)出差,在省财政厅发布省直单位省内出差住宿标准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来辽宁出差的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凭据报销。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培训等,由接待单位或组织单位统一安排免费伙食的,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统一安排伙食但不免费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以内的标准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不统一安排伙食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出差期间市内出租车、地铁、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第十九条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培训等,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在实习、锻炼、借调以及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期间,无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长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不提倡自驾车出差,特殊情况自驾车出差的,学校一律不予报销汽油费和过路桥费,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三条 分管校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各类项目负责人要严格审批,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1.差旅费借款
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日前三日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节假日顺延;出差人员如改变借款用途,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出差人员取消出差任务,必须在借出款三日内到财务处还款。
2.差旅费报销
各类出差人员应该在出差回来后的15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省外出差的需附经分管校长签批的会议、培训通知或批文以及调研申请等。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按照《沈阳工程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报销。
3.差旅费审批
差旅费审批执行《沈阳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修订)》。省外参加会议、培训的通知或批文以及调研申请等必须由分管校长签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长签批;副校级领导出差由校级领导签批;机票必须由分管校长签批。
第二十四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发票的详细说明,经分管校长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因保管不当丢失出差期间交通票据的,由本人写出详细说明,提供有效证明,经分管校长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但超出住宿标准的,经分管财务校长签批后按照规定报销;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到沈阳市所辖的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出差,使用公务车辆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照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没有使用公务车辆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照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学校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由学校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出差审批控制不严造成差旅费非正常增加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
北京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480
|
34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