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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5-04-01 14: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条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校内各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四条  经济责任制制定的原则:学校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经济责任制。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下,坚持财务工作以“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质”为目标,建立以校长、分管财务校长、分管校长(书记)、副总会计师、财务处长、财务处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校办企业法人代表、部门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招标小组成员、主管会计、二级核算单位和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一般财会人员等为经济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要执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和“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逐级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的财经工作由其行政负责人(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指定他人主管的按委托关系确定经济责任。

第六条 各级负责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执行《沈阳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修订)》。

第七条  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包括:

(一日常预算收支;

(二)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订与调整;

(三)财务管理;

(四)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

(五)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

(六)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

(七)其它。

第八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负的共同责任是:学习贯彻体制确立与改变;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学校制定的各类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行为的事前调研、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凡集体决策的,参加决策的人员对最终决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即最后签字人)对最终决定承担主要经济责任。

第九条  为了保证学校财经工作的科学、民主、公开、公正,严格工作程序,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学校党委会在重大经济事项中行使决策权,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签署“重大经济事项会签单”并对最终决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党委会负责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大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批调整或追加额度5万以上的预算;500万元以上的借入(出)款,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审批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校内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及审批需提交党委会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利,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

(一)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审定学校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三)审定学校的收费标准、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

(四)审定学校重大经济决策、融资计划和对外投资方案;

(五)审定并签署学校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审批学校重大支出项目;

(六)审定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

(七)决定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

(八)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九)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分管财务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分管财务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领导责任。

(一)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和调整学校的收费政策、经济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具体办法,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经济工作秩序

(二)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预算的执行,对学校年度预算的平衡负责

(三)代表校长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学校有关会议审议决定

(四)代表校长对学校所属单位及学校拥有权益的其他单位实施财务监督

(五)代表校长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六)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了建设方案,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代表校长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四章  分管校长(书记)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分管校长(书记)协助校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经济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参与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重大经济决策方案;

(二)审批和调配分管范围的预算经费,按学校规定审批有关支出项目;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规划审定分管范围内专项的立项和申报,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保证分管部门资产的完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参与分管工作中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对涉及全面性的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第五章  副总会计师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副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包括投资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三)参加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四)加强会计监督,负责或参与财务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完整;

(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加强校内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对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参与审议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协调校内外财务经济关系,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八)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九)具体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十)学校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对学校的财经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处长在校长、分管财务校长、副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执行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并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拟订和修订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二)在分管校长和副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实施校长签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具体责任;

(三)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及其票据管理;

(四)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调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业务活动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监督和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会计法》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对学校附属单位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提出建议;

(九)对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分管校长和副总会计师报告,为校领导的有关财经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数据资料;

(十)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七章  财务处副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协助处长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二)参与校内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

(三)做好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管理核算工作;

(四)负责二级财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协助处长做好基建财务的预算、决算和工程决算工作;

(六)负责做好校园一卡通的管理工作;

(七)协助处长规范校内各种收费行为,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八)负责校内各项经济政策的调研分析工作

(九)参与学校基本建设招标工作。

第八章 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在学校统一财务规章制度下,有权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在学校统一财会业务领导下,管理本单位会计事务,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三)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四)在学校统一财务收支计划和资源配置下,负责对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分配的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执行学校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五)负责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六)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经济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规定

(七)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集体决策并按学校有关程序报批

(八)负责本单位会计资料和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九)支持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依法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章  校办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独立法人代表学校对本企业财经工作实施管理,依法经营,独立承担本企业的经济和民事等法律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学校(或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本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企业三者之间的经济利润关系;

(三)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利润上缴和费用返还任务;

(四)对本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五)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规范企业管理、防范企业风险;

(七)对本企业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章  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收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经费收支具有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一)严格执行学校预算,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

(二)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三)按照学校要求合理分配业务经费,对其所管理经费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确保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对本部门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对本部门工资政策及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负责;

(七)对本部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维护和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对审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做出的可作为财务结算依据的审批结论准确性负责;

(九)对本部门使用学校的仪器、设备、房产、地产、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完全、完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同时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对本部门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一章  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运行的全过程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项目负责人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四)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开支程序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五)项目负责人要接受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章  招标小组成员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设备采购等都要通过招标小组来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招标小组成员对招标运行的全过程负责,并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严格遵守《招标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招标时各投标单位的前景、资质的真实性,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真实性由具体组织招标考察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负责,招标小组考察的由招标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负责

(三)招标小组在考察的基础上,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招标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为选定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四)招标小组成员为在招标中的保密行为和公正性负责。

第十三章  主管会计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会计的工作是财经制度具体细则的制定、组织执行业务的具体指导和落实以及一线财务问题的及时反馈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负责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在本岗位业务范围内的具体落实工作,为制度执行的规范性负责;

(二)负责所管辖财会人员的业务规范操作;

(三)负责制定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财经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通过、备案;

(四)负责报送财务报表编制,对其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五)负责进行数据分析,保证数据分析的正确性;对权利范围内处理的业务负责。

第十四章二级核算单位和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二级核算单位和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组织本单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拟订本单位(企业)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开展财务分析,为本单位(企业)领导及上级领导的有关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上缴任务;

(五)对本单位(企业)各项财务收支和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六)确保本单位(企业)和下属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其使用效益;

(七)实施本单位(企业)和下属单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对下属单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八)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实施对本单位(企业)和下属单位(企业)财务人员的管理;

(九)做好本单位(企业)会计档案的归案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章一般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般财会人员对自己岗位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正确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财经管理制度;

(二)按照会计业务要求,全面掌握本岗位要求的财会知识,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本岗位要求的业务正确处理负具体责任;

(四)对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性予以监督,不受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五)对违法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部门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六)对本岗位内规定的处理特殊业务的权利负具体责任。

第十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给学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人离任前,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经济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及其他有关法规和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济责任的追究,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职能分工的需要,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执行或联合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鼓励全校教职员工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加强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将各级经济责任人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财经工作的实绩纳入日常的工作业绩考核和干部任免考核制度之中。

第三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经报告,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给学校或法人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私分。对查出私设“小金库”的,“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警告处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其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不按学校规定领购、开据和保管票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票据的,全部所得上缴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为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或事先不进行充分论证,致使投资项目或私自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办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善或管理人员渎职,造成学校资产和资金重大损失的,该企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学校(或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做出处理。学校(或经营管理公司)视情节对派驻企业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不认真执行预算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不按预算立项程序,擅自开工项目或购置设备、办公用品、大宗物资、维修等,学校不予追加预算,经济责任由批准者自负,学校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造假、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等,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述规定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其他财政法规规定的,根据相应的国家财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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