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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015-04-01 14: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国家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财务监督、财产清算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及各所属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长和副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负责协调学校财经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经济信息,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的经济事项,提高学校对财务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

第九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长、副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校内经济政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统一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三)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四)依法组织学校收入,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筹措资金,统筹安排、调度学校各项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的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活动中的会计信息,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六)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和预测,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当好参谋

(七)协助人事部门对全校财务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配备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对全校财务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进行业务领导、培训和考核;

(八)做好学校物价、税收管理工作,严格收费管理

(九)负责全校的创收、核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参与后勤集团目标管理合同签订,参与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审定,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和效果;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一)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后勤集团、产业管理处、科技处等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其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其财务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在财务处和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各专职财会岗位的设置,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提出方案,报学校决定。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校内各部门由行政“一把手”负责本部门的财经工作,各部门财务“一支笔”确定后,将名单报财务处备案,审批权限执行《沈阳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修订)》。

学校制定《沈阳工程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确定学校财经管理工作中校长、分管财务校长、分管校长(书记)、副总会计师、财务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校办企业法人代表、行政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招标小组成员、主管会计、二级核算单位和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以及一般财会人员等的岗位责任。

第十四条 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销和合并,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未经财务处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允许公款私存。确因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处批准后,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各财会主管人员不得任意调整。二级核算单位和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确定,要报财务处备案。财会人员和财会主管人员的配备,实行回避制度。学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学校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会计和出纳工作。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须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省教育厅。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的内容。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部门预算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优先保障、择优排序、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化等原则。二级院系在学校预算总框架下独立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学校循序渐进适度下放财权。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方法。学校经费预算采用“零基预算”,定额、定项,基础加专项评审等办法。学校综合预算。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结合学校实际收支,由学校各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务处审核初定,经校长审定,党委会批准,向职代会报告后执行。

党政科研预算、后勤集团预算、 国际教育学院、二级院系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参照《沈阳工程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审批程序。

预算经费审批权限执行《沈阳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修订)》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调整。

预算一经确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追加支出预算,规定的支出预算项目不得擅自更改。 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由各部门班子集体决策,提出书面报告,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审批,经校长或党委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教育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现金和存货盘盈收入、收回的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即预收款项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部门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要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查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省政府或省教育厅、省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除校办产业外,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和销毁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三十条 学校各项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并由财务处实施,学校要制定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及时向财政厅请拨,未上缴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不得作为事业收入入账。财务处还要严格按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取得的经营收入,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学院、系等教学机构,及校团委、学生处、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信息网络中心、电教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按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等层级进行明细核算

(二)科研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高等学校在学院、系外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高等学校为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即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及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四)后勤支出,即高等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五)离退休支出,即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基本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九)其他支出,即学校在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绩效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开支应按实际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按《沈阳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实施细则》和《沈阳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修订)》执行,严格按预算支出金额和项目执行,原则上学校不追加预算支出,也不得串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同后勤集团签定《后勤集团目标管理书》,财务处按全年用款进度,及时将管理经费下拨给后勤集团。集团对学校下拨的经费要严格按照《后勤集团目标管理书》中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列支。支出的科目要符合财务处的要求,每月30日前将经费支出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汇总到学校总表中。不在《后勤集团目标管理书》中的支出项目,由后勤集团从创收中自行解决。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要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比例,严格执行人员经费开支规定,控制公务费支出,加大教学、科研的投资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活动。鼓励各部门勤俭办事业,建节约型校园,对节支和财务管理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结余包括: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

财政补助结余是指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数额。

财政补助结转是指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年末完成财政补助收支结转后,应当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结转至财政补助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学校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学校期间各项经营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核算学校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年末将事业结余结转至本科目,用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最终将本科目余额结转至事业基金科目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收支差额或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取比例为;事业基金40%,专用基金60%。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年终前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结算,正确计算各类余额,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结余分配的程序,执行学校预算审批程序。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

第四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20%),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50%),以及按其他规定(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60%)和10元/人.月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助基金,是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5%)提取,用于发放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补偿和支付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四)住房基金,指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和用于自筹基建的资金

(五)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确需设置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时,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具体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并经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各项专用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必须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入账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理资产损益等。

第五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可以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第五十四条 应收账款是学校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等。

学校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和结算应收和暂付款项一般要在半年报及年报前各清理一次。对校内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的应收款项时间在1年以上的,财务部门可在部门预算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回。

学校要建立应收及暂付款的坏账核销制度,未经许可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借出款管理办法,借出款要按程序、权限和责任办理。

借款部门要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借款,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学校。财务处应及时催还借款,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部门,财务处可在其预算经费中扣还。

第五十六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降低库存的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学校要对存货进行定期(年底)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职工、学生宿舍用房、车库、食堂、医、招待所、附属部门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水塔水池、围墙、停车场、油库、塑像等;附属设施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供水、供气、排水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第六十条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仪器、体育器械等。

第六十一条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设备如办公用家具电脑交通工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第六十二条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第六十三条 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系部资料室、科研课题组等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杂志、录音带、录像、影碟、计算机软盘、光盘、缩微胶片、缩微平片以及其他载体形式的文献。

第六十四条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5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接收、采购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后勤集团、附属部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占用的学校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校,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使用,如有改变使用用途,应经资产管理处同意。

第六十七条 学校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履行各种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指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价款收入,闲置零星、低值固定资产变卖价款收入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转入非流动资产基金,要专款专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七十条 学校要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及使用部门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购置资产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办法,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目录办理采购手续。财务处和资产处共同负责办理采购手续,学校要制定政府采购预算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七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计入学校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等科目。

第七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收益期平均摊销,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无论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七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投资。

第七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长期投资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长期投资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经教育厅、财政厅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学校长期投资的主体只有“沈阳工程学院”,学校内部二级核算部门无权对外投资。

第七十九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科技处等部门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对外投资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办理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需列出清单。

第八十条 学校的房产、土地不得对外投资。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不得投资购买二级市场股票、基金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学校也可以采用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的办法,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进行有偿使用。学校要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行使作为投资方的权利,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值增值。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八十三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代管款项等。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质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各项上述以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一年(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包括存入保证金、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等。

第八十五条 长期借款是指学校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第八十六条 学校借(贷)款的主体只有“沈阳工程学”。校内任何部门借(贷)款均须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并通过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不对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学校内其他部门也不允许以各种方式对外提供借贷款的担保。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加强对外借(贷)款的管理,保证借(贷)款项能在规定限期内归还。学校的基建贷款、教学设备等贷款须经教育厅、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学校的基建贷款不能超过已审批的限额,学校要不断加强资金的使用效益、规避投资风险。

第八十九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上述应付应缴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存入保证金、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等。学校要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指定专人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九十条 应缴税费是指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应缴国库款是指学校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

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学校按规定应缴如财政专户的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九十一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对方单位须提供委托书,学校其他部门接受代管款项须经财务处批准。学校在征得委托单位和个人同意后,可以对代管款项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九十二条 学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九十三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财务处向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机构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处要为其设置财务报告的内容形式、种类和要求,保证全面完整地反应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学校及各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机构的财务报告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和报表及时。

第九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九十六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财务处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如教学经费、后勤经费占事业支出比率等,以供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使用。

第九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二级核算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财务处统一设置修订,以便分析、比较考核校内各部门的财务管理状况。学校二级核算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进行合理、具体分析,如实反映本部门的财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分析要按规定提供给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九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校应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九十九条 学校要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财务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

第一百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实施,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的行为,有权提供意见并向有关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财务人员要把财务监督寓于财务服务之中,在财务监督中体现财务服务,在财务服务中体现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的财务清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内部机构财务清算时,学校要成立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部门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一百零七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审核并报校长、分管财务校长和副总会计师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转移,并相应划转预算经济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财务处、资产处等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部门或新组建部门,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第十三章 校办产业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产业管理处是指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学校进行投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的企业。学校依据有关法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学校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值责任,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但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产业管理处是负责管理学校校办企业的行政职能部门。学校委托校办产业处成立经营公司,全面负责对学校校办企业行使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办产业实行“统一领导,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校办产业立足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基础之上,要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面向高新技术,努力使学校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和社会产品。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存在较大风险,对学校贡献率较低、科技含量低的企业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对关、停、并、转进行整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对已经使用的学校资产,一定要严格划分产权界定。对于企业长期借用的资金,学校要视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彻底整顿、清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企业财务规则》等国家财经法规,制订《学校校办产业财务管理办法》,各企业也要制订自己的财务管理办法,经校办产业处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是指新建固定资产等公用设施,以此适应学校各项事业的加速发展,为国家培养专门人才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设立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基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施工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准文件,经批准的施工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历年基建计划等有关资料。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建项目竣工后,须经审计部门对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以审计部门的结论意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制订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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