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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2015-04-01 14: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辽宁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沈阳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批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即“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原则。

第二章  收入审批

第三条  学校财务收入的范围及项目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教育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现金和存货盘盈收入、收回的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即预收款项等。

第四条  学校财务收入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学费新增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按专业书面申报,报党委会审定后,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审批,按照批复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二)宿费收费标准由学生处按宿舍条件书面申报,报党委会审定后,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审批,按照批复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三)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新增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成人学历教育管理部门按专业书面申报,报党委会审定后,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审批,按照批复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四)各种短期培训班的新增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承办部门书面申报,经分管校长同意后,由学校财务处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备案,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资产处置收入,由资产管理处按照《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捐赠收入由学校受赠部门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后交到财务处,财务处开具捐赠收入收据,并上缴省财政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校内非独立经济实体使用学校资源利用学校名义与他人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的部门,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事先书面报党委会审定,经批准后进行收费,并将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送学校财务处备案,收入及时上缴财务处。

(八)科研横向收入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办理入账。

第五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务处,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设“小金库”。未经学校批准和委托,不得擅自收费。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的票据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 (监)制的票据,严格执行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支出审批

第七条学校各项事业支出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控制支出,各项财务支出均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学校年度预算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由学校各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务处审核初定,依次报副总会计师、分管财务校长和校长审定,党委会批准,向职代会报告后执行。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审批人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项目和指标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各部门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人的签字样本报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年度预算内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4000元(含4000元)以下,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4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和财务处长审批。

(三)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财务处长和副总会计师审批。

(四)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财务处长、副总会计师审批和分管财务校长审批。

(五)一次发生经济业务额度100000元以上,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财务处长、副总会计师、分管财务校长和校长审批。

(六)下放到二级院(系)部的校内津贴,由二级院(系)部自行分配管理,分配方案报人事处备案;没下放到二级院系部的人员经费和其他部门的人员经费由人事处审批,财务处按预算控制支出;所有教职工的人员经费发放全部由人事处并入工资系统统一计税发放。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批

第十条年度预算内项目调整和预算追加,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一)预算调整或追加额度4000元(含4000元)以下,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和财务处长审批。

(二)预算调整或追加额度4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和副总会计师审批。

(三)预算调整或追加额度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长审批。

(四)预算调整或追加额度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分管财务校长和校长审批。

(五)预算调整或追加额度50000元以上,由校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经费审批,其他人不得越权代理。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理的,应事先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取消代理时,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一)各级审批人员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既按规定行使审批职权,确保教育事业任务的完成,又要按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二)各级审批人员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三)各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审批事项

(一)因公出差的审批同时执行《沈阳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

(二)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批执行《沈阳工程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教师公寓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批执行《沈阳工程学院教师公寓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非财政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的审批执行《沈阳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学校专项经费的支出同时执行《沈阳工程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所有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六)往来资金和代管款项资金的审批执行本制度。

(七)二级核算单位应参照学校的制度,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经分管校长审批后实施,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八)学校校办企业不执行本制度。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沈阳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试行2005版)》废止。

第十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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