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辽宁省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凡是学校在年度预算中除基本支出(即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劳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外的、造价5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设备购置、上级单位下达的具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学校下达的有特定用途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工程、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教学和科研等重点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的款项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入专项资金、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单位其它资金。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管理的任务: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审核,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实施对专项资金的专项管理,建立专项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由学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沈阳工程学院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制度(修订)》。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坚持公开透明、权责明确、注重效益、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资金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审核排序后建立三年项目库,并按规定格式编制专项报告(项目申请书),由经办人、负责人、分管校长签字后,盖部门公章报送财务处。
预算申报时间根据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下发通知。
第六条 项目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理由、项目概算、资金来源、详细的支出计划、项目实施的周期、预计项目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措施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核
第七条 学校对各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特别是项目计划中涉及的一些工程类、技术含量较高或数额较大的项目聘请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将部门报送的三年项目支出计划按照重要性、时效性等因素审核,进行权威论证,最后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并报校领导研究决定后上报省财政厅及上级主管部门,待预算批复。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部门及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的等。
第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编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对超出5万元且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编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立项部门负责人)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按照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编报用款计划,报财务处落实资金后执行。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事项,按照省政府确立的政府采购标准和限额实行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内确需新增项目应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经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财务处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不予实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人自负。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审计、政府采购实施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政府采购法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责任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施工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决算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等。原则上当年项目当年完成,当年未完项目年末收回结余资金。对不能当年完成的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标准格式见《沈阳工程学院项目立项报告书》(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