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管理水平,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会计核算工作质量,根据《会计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综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货币资金是指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心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它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其他任何部门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出具各种收款收据。
第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第五条 学校资金的审批按照学校超过500万元资金的流动由校长、分管财务校长、副总会计师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后实施,日常货币资金支付必须按学校审批权限执行。
第六条 严禁同一人全过程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出纳员不得同时保留银行预留印鉴和法人章。
第七条 主管会计应对收付凭证进行审核;会计人员负责相关原始凭证的稽核和收付凭证的填制;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存取和保管业务,并在月底向主管会计报告货币资金的收支余情况;主管会计负责定期对保险柜的使用情况、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对账单等进行抽查核对。
第二章现金的管理
第八条现金是指学校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
第九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规范现金使用范围,特殊情况必须有财务处审批。
第十条 严格遵守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限额部分必须存入银行。存入现金超过2万元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办理,超过5万元的同学校保卫人员一同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保留账外现金,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白条抵作库存现金。
第十二条 现金出纳员保管和使用保险柜,用以保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等。保险柜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及其他财物。
第十三条 收入现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或收款收据,由出纳人员或指定的收费人员办理,当面开给交款人票据或收据,并由交款人在存根联上签章。支付现金,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支付现金的各种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付款后,在其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天记账。
第十四条 每日终了前,出纳人员应根据当日办理的各种收付现金的原始凭证顺序号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余额,并同现金库存数核对相符,填制“现金收付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在账面余额与现金库存数核对时:出现长款,应先作应付及暂存款处理,待查明原因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出现短款,应先作应收及暂付款处理,待查明原因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工作过错的,报经副总会计师、分管财务校长审批后,做部分或全部核销;属于个人过错造成的,原则上应由出纳员限期赔偿归还;对个人过失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应在主管会计领导下,认真做好与银行送款员的交接工作,现金要当面点清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三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存入和转入开户银行的各种款项。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办法》执行,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开立和注销帐户。
第十九条 学校的银行帐户只供自己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出纳员要保管好支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办理各种收付款项的结算凭证,必须如实填写其款项的用款,不能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取物质或为他人办私事。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收付款规定同现金管理部分第6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每日终了前,出纳人员应根据当日办理的各种收付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顺序号,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款,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要认真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月末如有未达账款,应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予以调平。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对账单月底应由财务处长和主管会计审核签字。
第二十六条 出纳员要掌握各账户的余额,特别是财政集中支付帐户、上缴财政专户,及时向主管会计汇报,及时办理各种收付业务。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