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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2024-06-13 09:35  


沈阳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行〔2015〕10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辽财行〔2017〕4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2019〕2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出差人员国内公务出差活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先审批后出发制度,公务出差事前通过学校OA系统填报《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一),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公务出差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依据。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出差由党委书记签字审批;副校长出差由校长签字审批;党委书记、校长出差由双方互相审批;中层干部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他出差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务出差审批同时抄送学校纪委。

  第五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地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准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二级教授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

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出差人须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发票(发票中注明起止地点和乘机人,如发票中未注明起止地点和乘机人,需附上登机牌)报销。

  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提倡自驾车出差,特殊情况自驾车出差的,差旅费中不报销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发放。自驾车出差期间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的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附件二)执行;到省内(不含大连)出差的住宿费,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附件三)执行。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到新疆、青海、西藏以外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到新疆、青海、西藏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支付伙食费。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支付,每人每天不超过当地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按照出差地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支付。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并支付伙食费的,应向接待单位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公务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市内的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经批准使用单位公务车做交通工具的(含接送站服务),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费用。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交通工具并支付交通费的,应向接待单位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管校长、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批,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类出差人员应该在出差回来后15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等发票。差旅费出差费用应使用转账形式或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的相关规定

 (一)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免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会议、培训统一安排住宿但费用自理的,在住宿限额内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规定标准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带学生到外地实习,由接待单位或组织单位免费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免费统一安排伙食的,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在实习期间,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教职工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经济事项真实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需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按本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办理私事所发生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旅游公司出具的关于交通、住宿、餐饮、会议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差旅费票据丢失的,由出差人员写出详细说明,并提供有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 对于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的经济行为事项,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严肃追究出差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出差的;

  (二)发生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的;

  (三)开展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的;

  (四)借公务出差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的;

  (五)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要求的;

  (六)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的;

  (七)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的;

  (八)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提供虚假说明、虚假发票的;

  (九)转嫁差旅费的;

  (十)存在其他违反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审批人员应严格审核差旅费报销,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由于审批不严出现问题的,差旅费审批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在差旅费报销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追究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发现的问题不拒绝办理、不提出纠正意见的;

  (二)差旅费核算不合规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横向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参照《沈阳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工程学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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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一:公务出差审批单.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三: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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